為規范共享單車行業發展,優化交通出行結構、維護城市良好秩序,市交通運輸局發布共享單車投放公告,確定投放范圍為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和松北區建成區,投放時間為5月1日至10月31日,車輛4萬輛。
按照公告,根據哈市城市交通路網結構、人口出行習慣、公共空間實際承載能力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統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核定哈市本年度投放共享單車4萬輛(含共享自行車2萬輛、共享電動自行車2萬輛),經申請具備運營服務條件的企業,按照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1:1等額配比方式申請投放,平均分配總量配額。未來總量設置根據市場需求,結合各階段考核評價情況,實施動態調節。
申請在哈從事共享單車運營的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運營企業車輛使用手機終端系統需具有電子地圖和規范引導車輛停放功能,在不破壞城市道路的情況下,車輛可實現高精定位、90度整齊垂停、精準停放電子圍欄內的技術和功能,并可根據行業技術發展,及時更新更換配套設施;運營企業需按照共享單車停放點位規劃及要求,根據企業投放共享單車配額數量,開展停放點位施劃和配套設施建設,在完成停放點位建設后,開展車輛投放和運營服務,并引導承租人規范停放;運營企業需公布符合有關規定的計費標準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為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租人發生保險理賠時,企業應積極協助辦理;運營企業需組織專業化管理團隊,負責共享單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停放點位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保持車體干凈整潔、停放秩序管理整齊劃一,企業管理團隊具備對違規停放車輛在20分鐘內清理完畢的運營服務能力;運營企業無條件實行承租人免押金政策,且需提供與銀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機構簽訂的資金支付協議;建立承租人投訴機制,設立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快速妥善處理承租人合理訴求;運營企業對承租人利用網絡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車輛提供者與承租人相互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共享單車租賃服務企業如出現以下情形將被“清退”
①運營企業違反公開承諾,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一經發現并確認,責令退出哈爾濱市場。
②運營企業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共享單車的,一經發現并確認,責令退出哈爾濱市場。
③運營企業因管理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不參加或不配合考評工作的;不按規定將數據接入監管平臺,或存在數據造假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執行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應急指令的,責令退出哈爾濱市場。
④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維能力不足,導致大量共享單車被依法扣押,總數量超過本企業配額20%的,責令退出哈爾濱市場。
⑤運營企業因運營服務質量原因,在組織開展的社會民調中測評滿意度未達到60分及格標準的,責令退出哈爾濱市場。
⑥運營企業不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和自律要求、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經約談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行業監管部門可公開通報相關問題,要求企業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責令退出哈爾濱市場。
哈爾濱日報記者 劉希陽